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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马说知产 | 市南法院知识产权审判的成长故事
参考文件:1.2001年12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2.2005年8月15日,最高法院民三庭(知识产权)负责人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的诉讼管辖问题做出答复中称截至2005年8月,已确定可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有:北京市海淀区、朝阳区,上海市黄浦区、浦东新区,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广东省广州市东山区、天河区、白云区,深圳市南山区、罗湖区、龙岗区,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14个人民法院。3.2008 年6月,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纲要》提出,要研究设置“三合一”的专门知识产权法庭。4. 2010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明确市南法院审理: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5.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认真总结近年来一些地方法院开展的由一个审判庭统一受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试点工作,以及采用扩大合议庭组成或知识产权民事法官参与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审判的探索工作。6.2016 年 7 月 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在全国法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见》(法发[2016]17 号),明确由知识产权审判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7.2017年 4 月 20 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纲要(2016—2020)》提出,“全面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审判‘三合一’”。8.2004年3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的规定》,济南市历下区和青岛市市南区范围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网络域名和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除外),分别由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管辖。9. 2017年12月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制定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等基层人民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确定包括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在内的21家基层法院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